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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人通姦,他方可否請求損害賠償?能否主張不負同居義務(拒絕同居)?可否請求判決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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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故通姦行為,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通姦者及相姦者依法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2) 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違背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他方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若通姦之配偶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他方得以有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惟此係消極的得主張不負同居義務而已,並非謂得提起別居之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七號解釋參照)。 (3) 夫妻之一方與他人通姦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並得依法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如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給與相當的贍養費(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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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人通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能否再與相姦者(第三者)結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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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是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之一,配偶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配偶得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通(相)姦罪的告訴。如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原規定,通姦者不得與相姦者(即第三者)結婚,否則前配偶可以在通姦者與相姦者結婚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他們兩人的婚姻(民法第九百九十三條)。 惟此種規定,含有強烈的報復主義色彩,違反婚姻自由,甚至造成子女身分上的困擾,實際上已無維持的必要,民法親屬編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時即刪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六條及第九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故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與相姦者仍得結婚。因此,夫妻之一方與第三者通姦,於離婚後,依現行法律的規定,並非不得與相姦的第三者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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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是否只保護女性?通姦罪是否只懲罰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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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姦罪只保護女性?現行刑法通姦罪的規定,是採平等處罰主義,不論夫或妻,只要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都會構成通姦罪。捉姦是法律賦予配偶的權利,女人可以捉姦,男人同樣可以捉姦。最近某男影星踹門捉分居兩年妻子的姦,要那個男性第三者嚐到「玩別人老婆」的下場,說明了法律上通姦罪所保護的對象,並不限於女性,男性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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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姦罪只懲罰女性?刑法通姦罪既然採平等處罰主義,它所懲罰的對象,在違反夫妻貞操義務的一方,當然包括了男性配偶與女性配偶。然而在法院實務上,女性以通姦為理由的審判,十件中有九件是太太只對先生撤回告訴,最後只有那第三者的女性,仍然受到法律的懲罰。在許多男性外遇的案件中,太太為了顧及先生的事業、名譽,而勉力維護婚姻,大多原諒了先生;但是在女性外遇的案件裡,先生提出告訴後,太太通常是不會被原諒的,先生除了藉此教訓、懲罰、羞辱她之外,離婚大概也免不了。就此而言,刑法通姦罪的規定,經常演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背叛婚姻的男性,卻仍能全身而退。有些人說,通姦罪專門用來懲罰女人,在法律上雖然未盡公平,然而施行的結果,卻成為真正對女人不公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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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行為應不應該除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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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行為應不應該除罪化?這是爭議已久的問題。
通姦行為刑罰化的立法理由,在於維護健全的婚姻制度。問題是,夫妻之間性行為的不忠實,乃婚姻本身的問題,屬於道德層次,又豈是刑罰所能規範?通姦、相姦有沒有造成夫妻法益上的損害,仍然存有爭議。配偶與人通姦而自覺名譽受損,是否出於傳統禮教非理性的觀念作祟?這種事只要以道德規範即可,又何需刑罰介入?通姦罪的法定刑亦不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已,在審判實務上大多得易科罰金,這種輕罪真能產生威嚇作用?婚姻的出軌行為,有無必要以國家機器,耗費全民納稅的錢去維護婚姻?縱使刑罰加身,又真能消弭出軌行為,讓夫妻捐棄成見、重歸於好?將通姦行為刑罰化,能否因此降低離婚率?均受到很大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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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已將通姦行為除罪化,現行刑法上的通姦罪是否應該加修正或廢止,有無必要繼續維持刑罰規定,實在值得大家深思及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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